湖州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推进依法统计、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实施统计政务公开,现将我局政务公开有关事项的责任明确如下:
一、政务公开承诺
本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统计政务时,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实行执行限时办结、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结果公示制度,做到规范管理,文明服务。
(一)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在统计行政管理中处理各种工作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告知办理结果。凡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当场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即时予以办理;需要研究决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即时耐心解释,明确告知理由。凡政务公开制度中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二)首问负责制
凡来本局办理有关事项的,被询问的第一位本局工作人员即为首位责任人。首问负责人对外单位人员和人民群众来电、来函、来访,询问或办理有关事项的,谁接待谁负责。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当场不能办理的,应讲明办理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办理或给予答复。属于其它处室的事项,应当告知承办处室。
(三)监督、投诉和责任追究
监督:本局的政务公开接受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检查,接受法制机构、监察机构等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投诉: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务公开监督机构投诉,本局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者。
责任追究: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对违反政务公开承诺并经核查属实的,除按照法规政纪的规定处理外,还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年度考核不称职和行政纪律处分。
政务公开事项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经济损失的,按照《行政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日常监督机构:湖州市统计局,监督电话:2398686

二、办理统计政务的事项
(一) 统计调查项目(报表)审批或备案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2、审批时提供的资料
(1)以部门名义发出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2)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3)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3、审批时限
收到单位或单位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2个工作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受理地点:湖州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统计局窗口。联系电话:2031033
责任处室:综合核算处,联系电话:2398598

(二)统计单位登记
1、审批依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2、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法人单位、企业法人单位、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统称为统计单位)。
3、统计单位登记
⑴统计单位依法成立或变更后三十天内,按在地登记原则,向所在地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⑵审批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统计单位登记申请表》。
②提供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批准成立证书等的复印件。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⑶审核、发证。审查申报材料合格后准予登记,并于2个工作日内发给《统计单位登记证》。
4、受理机构
按照在地原则,县、区统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统计单位的登记。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统计单位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单位登记。
受理地点:湖州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统计局窗口。联系电话:2031033
责任部门:法制管理处,联系电话:2398683

(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1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
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专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⑵范围和对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专、兼职统计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取得《统计证》,持证上岗。
⑶统计证的申领。
①填写完整的《专业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单位所在的县、区统计机构审核。
②统计人员具有统计、会计、审计、核算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统计专业大专《专业证书》的,可免考统计基础知识。
③申请人员应参加相应的统计岗位培训、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统计证》。
④申请人需递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⑤考试后一个半月内发证。
⑷《统计证》年检和换证
《统计证》自发证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由单位或统计人员本人携带《统计证》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统计机构办理更换统计证手续。
⑸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关于重新公布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02)17号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受理地点:湖州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统计局窗口。联系电话:2031033
责任部门:法制管理处,联系电话:2398683

2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⑵范围和对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专、兼职统计工作的人员。
⑶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的申领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①报考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必须持有《统计证》。
②报考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要符合相应的报名条件。(见附表)
③填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并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一寸四张、二寸一张,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至统计部门。同时提供本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④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根据人事部门的要求,发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⑷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关于重新公布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02)17号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受理地点:湖州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统计局窗口。联系电话:2031033
责任部门:办公室,联系电话:2398686

(四)统计稽查、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和受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统计监督管理条例》。
2、统计稽查
⑴、统计稽查的计划
根据年度稽查计划,实行经常性的统计稽查,定期制定稽查计划。
⑵、统计稽查的告知
在实施统计稽查前,提前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的法律依据、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对被稽查单位的具体要求、实施稽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等。
⑶、统计稽查人员的证件和权力
在实施统计稽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稽查单位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者《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
统计稽查人员有以下权力:
   ①、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④、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⑷、被稽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接受稽查,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稽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⑸、检查人员对在稽查过程中知悉的稽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⑹、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及时提交稽查报告,并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应当在的稽查结束后1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①、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单位;
   ②、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稽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监督稽查建议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③、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3、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受理
⑴、受理的范围:凡是举报我市境内的组织、单位及个人违反统计法,且应追究统计法律、法规责任的,均应受理。
   ⑵、受理的方式:①群众举报(含口头举报和信函举报);②检查发现;③上级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
⑶、处理程序:有报必理,依法办理,并保护举报人的权益,有署名举报人的,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上级交办的,将处理、调查材料等报上级备案。
受理地点:市行政中心2号楼1114室 举报电话:2398683
责任部门:法制管理处。联系电话:2398683

 
浙江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基本条件 报考档次 学历和资格条件
企事业等单位 国家行政机关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3、持有《统计证》
初级资格 1、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
1、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
中级资格 1、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事统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满四年
2、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统计初级职务满四年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4、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5、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6、获博士学位。
1、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事统计工作满十五年
2、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十五年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4、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5、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6、获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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